最新職缺
一、職務說明/工作內容
(一)校園安全之促進維護及危機管理: 1.協助學生上、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工作。 2.協助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。 3.協助防制校園霸凌等工作。 4.聯合導師、輔導人員進行學生家訪。 5.緊急事件處理支援及通報作業。 6.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、賃居生輔導訪視、校外聯合巡查、校外駐站輔導 、暑期青春專案聯合巡查等相關事宜。
(二)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: 1.協助支援校園事件(管教、霸凌、性平)案件調查。 2.配合業務督導及支援轄區學校案件處理。
(三)學校學生事務相關業務支援
(四)其他臨時交辦與學生事務相關事項。
一、報考資格
一、具中華民國國籍,並不得兼具外國國籍;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灣地區定居者,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須滿 10 年始得報考。
二、國內外大學(含)以上畢業,且已經取得畢業(學位)證書者(應於報名截止 日前取得)。 (一)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,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。 (二)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,須符合教育部訂頒「大學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辦法」、「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」、「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 認辦法」之規定,並加附中文譯本;國外學歷影本,應經我國駐外單位, 包括我國駐當地使、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、貿易、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 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(認)證。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(認)證者, 請及早申請,以免損及自身權益。
三、未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、第 28 條第 1 項各款,教師法第 19 條,以 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各款、第 33 條規定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。
四、具學校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、具備教育部學務(含校安)儲訓人員 培訓合格證書者。如尚未取得教育部學務(含校安)儲訓人員培訓合格證書 者,可採「先用後訓」原則,先行分派至學校服務,但應於進用之日起 2 年內取得相關研習課程時數,並取得教育部學務(含校安)儲訓人員培訓合 格證書。
課程督學 謝秉育
05-3620123 分機8469
spu1127@mail.cyhg.gov.tw


